溫濕度循環試驗箱試驗條件(上)
1、試驗樣品在不包裝、不通電、處在準備使用的狀態,按正常工作位置或按有關標準規定的狀態放入溫濕度循環試驗箱內,并應進行10次溫度/濕度循環,每次循環為24小時。
在頭9次循環的任何5次循環期間,試驗樣品暴露于濕熱部分循環(圖一a~f段)之后,應進入低溫循環。
2、上述試驗可在同一試驗箱內(一箱)進行或在兩個試驗箱內(兩箱)進行。若高溫/高濕和低溫分循環分別在兩個試驗箱進行,測試樣品不應經受熱沖擊影響,除非已知試驗樣品對這種程度的熱沖擊不敏感。
如果一批試驗樣品由于用兩箱法受到這種熱沖擊影響,并出現明顯失效,應在溫度漸變的情況下 重新試驗一批試驗樣品,若在這些試驗條件下沒有出現明顯失效,這些試驗樣品應視為順利地通過試驗。
圖一